罗尔斯得出正义社会的两个关键原则:第一条是“平等的自由”原则,就是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一系列基本的自由,包括拥有财产、信仰等等。得出这个原则的原因很简单,在无知之幕后面大家都会担心,在制定了制度规则,重新解开无知之幕后,这个制度会不会让我活得很惨?比如,你一定不会同意建立奴隶制,因为万一解开大幕或者转世后,碰巧是某个被定为奴隶的种族,那可就惨了。类似的,你也不会制定种姓制度或者国教制度,万一解开大幕正好是印度的达利特人,或者生活在中世纪欧洲的伊斯兰教徒,那生活一定很艰辛。总之,为了确保自己不会低人一等或者无法保证基本生活,无知之幕后的人都会要求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。第二条原则关于分配制度,罗尔斯认为社会应当尽可能实现完全平等分配,不平等的分配仅在2个限定条件下才可接受。第1个限定条件是“公平的机会平等”(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),罗尔斯的机会平等比一般的机会平等更加严格,比如很多人认为高考是一个比较公平的制度,每个区域的考生都公平地考同样的内容,测试出每个人的用功程度,但是罗尔斯却会说这还不够公平,因为每个考生的背景可能差异巨大,比如家庭财富、学校水平、教育资源,这都会影响高考结果,换言之,公平的起跑线必须不断前移,从幼儿园到大学都要保障机会的平等,除非做到这种绝对的机会平等,否则不平等的分配结果就是不可接受的。但是即使做到这样的公平,每个人的结局差异也可以非常巨大,比如先天的身体情况差异、后天的运气成分,所以罗尔斯认为若要接受不平等的结局还需要满足第2个限制条件:“差异原则”。这条限制是说,除非不平等的分配结局能使得最弱势的群体处境得到改善,否则,这种不平等结局是不可接受的。比如,让富人缴更多的税去救济最不幸的人权,那么这种存在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现状便可接受。
诺齐克的论证有两个关键点:第一,个体权利是绝对优先的,对个体权利的任何限制,都要给出很强的正当理由,才可被接受。第二,他主张在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等领域都全方位坚持自由原则。他尤其支持不受任何干预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。诺齐克的正义——持有的正义诺齐克认为正义不应该是“分配的正义”,而应该是“持有的正义”,正义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分配,而应该首先考虑我们所持有的东西在道德上怎样才算是正当的?或者说,我们应该如何正当地获取资源和财产?对此,诺齐克提出了三项正义原则:获取正义、转让正义、矫正正义。诺齐克的论证是这样的:我们最初能正当拥有的只是我们自己,我们作为人,对自身的所有权是不可剥夺的(right of self-ownership)。但仅仅拥有自己是活不下去的,我们还需要获得资源和财产。获取资源和财产的过程是否正义,则由上述的三项正义原则来判定。第一条原则获取正义,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最初获取的时候必须是正当的,要么是通过劳动获得的,要么是别人自愿馈赠的,反正不能是侵犯他人的财产。第二条原则转让正义,要求财产和资源的转移是自由的交换或者馈赠,整个过程没有巧取豪夺。如果最初获取财产的过程是正义的,转移的过程也是正义的,那么现在所持有的财产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。比如,通过劳动在自己的田地里耕种收获了谷物,然后用谷物在在市场上和别人交换来了餐具,那么对这套餐具的持有就是正当的,不容侵犯的。第三条原则矫正正义,则是用来保证,当社会上出现违背上述两条正义原则的事情发生,对那些通过不正当方式得来的财产,都必须予以矫正。诺齐克认为,如果整个社会的财产分布都满足这些原则,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。诺齐克的推论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更注重持有的来历,而不是看结果,并且反对过多的转移支付。这对天生的弱势群体必定不利,难道弱势群体就不能得到救济吗?诺齐克会认为,只能依靠慈善救助,因为慈善是出于自愿,满足三条正义原则。但是诺齐克反对国家提供福利救济,因为这需要通过强制的征税来实现,从而违背了“转让正义”。不过诺齐克并不反对一切税收,他同意最低限度的征税,只用于国家履行安全保障功能。“最小国家”是诺齐克心中的理想国家形态,政府只保障个体公民的基本自由和安全,并确保合法契约的执行,再无其他功能。“最小国家”根本不操心社会的分配模式是什么,而只保障人们持有资源和财产的程序正义。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和哈耶克的思想一样,成为“里根-撒切尔”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理论资源,受到右翼保守派的偏爱,同时也备受团体的争议。